本公會於一八八九年(清光緒十五年)創立時,名曰「茶郊永和興」,顧名思義,即希望會員能同心共濟,杜絕私利,共謀茶業之興隆。
當時台灣茶業正處於興起發展階段,卻發生不肖業者以唐山茶假冒本地名種,或以粗製濫造之茶,企圖魚目混珠,來博取厚利,據說當時台灣巡撫劉銘傳為了防止這種弊端,維護台灣茶的聲譽,遂下令業者組成這個類似今日同業公會的團體,根據日本時代的調查,茶郊永和興是烏龍茶商的團體,當時另有一包種茶商的團體即「舖家金協和」。
又據一八九五年(明治二十八年)與一八九七年(明治三十年)的<茶郊永和興規約>,知其主旨為: (一) 矯正秤量上的狡詐 (二)禁止輸入粗劣茶 (三)改良製茶與買賣方法 (四)仲裁業者間之糾紛並對不法業者提出訴訟,另外也對製茶職工之疾病死亡施以救濟。
茶郊永和興的設立,本在促使業者和親共益,但一八九五年台灣改隸日本統治以後,內部時常滋生紛擾,於是在一八九七年被日本政府下令改組為「台灣茶商公會」,並改選幹部以厲行規約。
恰巧此年烏龍茶的主要銷售國-美國發布禁止輸入粗劣茶的條例,致使清朝的粗劣茶頓失銷路,然卻傳出兩岸奸商將粗劣茶混入本地之茶,再輸出至美國、日本當局為遏止此等頻生之弊風,於一八九八年(明治三十一年)頒布 <台灣茶業取締規則>(隔年十一月追加改正),台北縣當局乃依此規則劃定茶業組合區域,並令台灣茶商公會(原茶郊永和興)與舖家金協和合併,再加入茶箱製造業者,組織一新團體,名為「台北茶商公會」。
組合區域依縣令第16號為「台北」,即大稻埕、城內與艋舺。到一九一一年(明治四十四年)由於枋橋、士林、水返腳、新庄、員林、柑林坡、新店、冷水坑等地從事箱茶的製造業者,其年製茶量已達四、五百萬公斤,為讓這些業者能加入公會,乃在該年十二月向當局申請改正組合區域為台北廳管內一帶,解散舊公會,組織新公會, 一九一二年 (明治四十五年) 一月,獲得認可。名稱沒有改變,仍為「台北茶商公會」,公會的性質在此次改組後確定,依據章程:公會是以矯正製茶營業上之弊端,謀求改良其發展與拓展其銷路為目的;公會的會員包括茶館、茶棧、茶販人、經手人等。
一九一五年(大正四年)四月,台北茶商公會依據前一年(一九一四年)頒布的台灣重要物產同業組合律令改組為「同業組合台北茶商公會」。
公會此次的重新設立是因為同業組合法頒布所做的組織變更,新公會的母體與內容和舊公會實際並無任何更動,舊公會的會員全部加入新公會,舊公會的房屋、雜器、現金等財物亦悉數由新公會繼承。
一九三七年(昭和十二年)三月,同業組合台北茶商公會再度改組為「同業組合台灣茶商公會」,原因是會務的範圍從台北州擴大至新竹州,所以在名稱上做了改變,成為真正名符其實的全台灣的茶業公會。
但公會的宗旨並未改變,只在原有的會務外,更加強諸如:保護改善茶葉交易、謀求提升茶葉品質、統一改善包裝容器、調查報告海內外茶情、調停仲裁會員間的糾紛爭議、對於使用人加以保護取締、對於政府機關之建議陳情請願、表彰對公會有功勞者等方面之工作,並在一九四三年接辦原總督府茶檢查所的輸移出茶檢查工作,會員的資格也限定以茶之再製造業者與輸移出業者為對象。
一九四四年(昭和十九年)由於台灣總督府撤銷在一九一四年頒布的台灣重要物產同業組合法,故同業組合台灣茶商公會於七月再行改組為「台灣茶商公會」,撤去「同業組合」四字,回復為任意組合型態的組織。
一九四五年(民國三十四年)八月,日本戰敗,台灣由國民政府接管,十一月下旬,國民政府以台灣茶商公會係日產,欲加以接收,公會乃緊急陳情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,詳細說明公會的性質、沿革,特別強調公會自創立以來即是台灣人所組織之團體,會長亦幾乎均由台灣人擔任,因而得以免被接收,並於十二月二十九日改組為 「台灣省茶葉商業同業公會」,會務照舊,只有茶檢查所與一九四六年由台灣省政府農林處檢驗局接收,公會不再辦理茶葉檢查工作。
一九四九年(民國三十八年)國民政府遷台,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的規定,省級同業公會應以縣市級同業公會為會員,因此,原先在戰後初期組成的「台灣省茶葉商業同業公會」奉命重新改組以縣市級的同業公會為會員之聯合會,於是二月五日,由省公會內台北市的會員原班人馬組成現在之「台北市茶商業同業公會」,並繼承省公會一切的財產與會務。而原欲組成的聯合會,後來並未成立, 省公會於一九五二年一月辦理撤銷。